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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作者:集团综合办 来源:中丰建科集团 更新于:2015-12-18 阅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包合同是承揽人完成某些工作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支付合同价格。“建设工程合同,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然后,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有什么区别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本文中,我们将检查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差异。

(一)主体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主体的雇主和承包商资格有要求。开发人员一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调查,设计,建筑承包商和法人的资格,并有相应的资格。自然人不是。成为开发人员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成为一个承包商。虽然合同否则,承包商可能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限的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题一般是比较大的项目,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招标方式签合同了。和合同马克通常很小。一般建设项目,因此不属于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的人类建筑或装修房屋和其他自然人或单位承包合同签订的合同。

(3)不同性别的合同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可以写也可以口头形式,自然人的订购和口头形式。

(4)不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开发人员的同意,可以收缩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项目的主体必须完成;在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在不同的工作给第三方责任承担者
在建设工程合同,第三方就其完成的工作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建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开发商,在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同意是否所有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由承包商负责定定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6)计价的波动率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由于数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合同的结论材料的时间和成本难以准确计算,所以结算时往往会突破以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相对固定的,除非经双方协议,改变,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7)终止合同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作人有权终止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了拥有双方合同或法定终止条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合同中,定取消合同,合同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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