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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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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提示:员工末位淘汰 得合理合法

作者:集团综合办 来源:中丰建科集团 更新于:2015-12-20 阅读:

年底一些用人单位正在进行年终考核。有些员工可能因为一年工作业绩不达标,面临末位淘汰被企业解聘的窘境。市人力社保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处长崔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提醒,末位淘汰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机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有合法的依据,不能由企业一家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如果没有通过职代会同意或在企业内进行公示,便直接进行末位淘汰的话,可以视为企业规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劳动者既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两次均无法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还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违反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的原因解聘员工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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