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_105px;
105_105px;
icon
1920_200px;

集团部门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集团财务部

财务资讯 工商财税 人资法务 网上办公 支付业务 建造师 建筑八大员 技工证 造价员报名 职称评定 高薪就业 建筑人才 证书注册 职称评审 三类人员 工程咨询 招投标代理 资料预算 标书制作 资质代理 文化建设 人才招聘 运营规划 广告宣传 营销调研 网站建设 微信开发 系统开发 互联网加 腾讯社交广告 小程序开发

重磅!我国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做假账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作者:尉冬萍 来源:订阅号 更新于:2017-11-7 阅读:

11月4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而现行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现行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原文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