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13%税率降至11%,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作者:集团财务部梁洁 来源:兰州国税网2017.4.25 更新于:2017-4-25 阅读:
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根据会议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是否意味着在7月1日后,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不会存在13%的税率?还是会有一个过渡期或者缓冲期,在此期间,仍然可以继续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鉴于现在尚未发布文件,无法确定该事项。本文假设7月1日后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
对于销售方来讲,一般纳税人在在7月1日前销售的13%税率的商品,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在7月1日之后,不能开具13%的税率。由于销售商品均按照13%税率签订合同、确定价格、账务处理、录入系统等,甚至有的企业在未开票之前已经按照13%税率申报了增值税,如果只能开具11%税率的发票,则企业对此很难处理。对于此情况,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统一规定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等。
对采购方来讲,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前购入的13%税率的商品,在7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则与上述同样的道理,企业对此很难处理,对于此情况,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13%税率的发票等。
同时,有的企业的业务系统,可能也会受此政策影响。例如,7月1日之前采购的商品,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业务系统生成相应单据。在7月1日之后取得的13%发票,可以计入系统进行相关处理。但是如果取得11%税率的发票,由于误差太大,则系统很可能无法处理该批单据。
另外,企业还需关注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例如,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在7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则很可能无法开具13%税率的蓝字发票。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跨7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有的企业经常发生退货、折让等需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很可能发生上述比较麻烦的处理,也希冀能引起后续政策制定的注意。
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对制定价格的考虑
调整增值税税率,就难免涉及到价格的问题。
1、降低税率前后价格不变
作为采购方来讲,如果采购价格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其进项税较税率变化之前减少,增值税额增加,现金支出增加。
简单举例如下: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20万元(113÷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1.2=-101.8万元。
对于销售方来讲,如果销售价格不变,则其销项税额较税率变化前减少,增值税额减少,现金收入增加。简单举例如下: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8(169.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6.8=152.7万元
2、降低税率前后相应改变价格
对采购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进项税减少,但是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简单举例如下: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1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1+11=-100万元。
对销售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销项税额减少,但相应的收款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简单举例如下: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6.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5(166.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6.5-16.5=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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